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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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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1)。(2)法律①广义:法律泛指一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②狭义: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此处法律为狭义。全国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法的渊源。如全国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3)行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和法律。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我国行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监察法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章包括两大类,即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①部门规章:由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制定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制定②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6)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常委会制定。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该法律制定后即可生效,仅需向全国常委会备案,且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8)军事法规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以及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9)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衍生问题: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 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 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 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性条例不属于法律,属于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3种观点: 地方性法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和人民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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