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规是行部门的表现形式之一。具体原因如下:1、行: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法律部门)与行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行规属于行部门,不调整行政关系的行规不属于行部门;2、行规是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行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可以分为一般行和特别行两个部分:1、一般行: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别行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的渊源,是指行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我国行的来源广泛,主要是各类国家机关所创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规范。一般来讲,包括、法律、行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行的其他渊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