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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让:股东未实缴出资能否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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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不能出让股权。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存在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股权存在瑕疵。为维护交易稳定,股东应披露瑕疵情况,受让方应全面调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

一、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出让股权可以吗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是不能出让股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提示

1.股东出让有瑕疵股权时,为维护该交易的稳定,应向受让人披露该事实。

2.受让股权时,不应局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仅关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还应调查股东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确保受让股权无瑕疵。

结语

在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是不能出让股权的。然而,当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对于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股权存在瑕疵。为确保交易的稳定,股东应向受让人披露该事实,并在受让股权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股权无瑕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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